1、股东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保护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经营活动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权利。现行《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作了三项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提交公司供股东查阅;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作一简要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表组成(第二十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第15条)
<。为解决这一问题,山东、北京等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第四条中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和有关原始会计凭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的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公司提供股东查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时间和形式上没有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这些要求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他们应该提出书面要求(客观因素)。申请书一般应当写明股东的身份,写明一定期间的帐簿和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拒绝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四)股东的诉讼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有关信息。需要说明的是,需要查阅会计账簿的,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拒绝书面请求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诉讼后,举证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例如,对于咨询的不当目的,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在实践中,股东因精力或能力有限,需要委托他人查阅会计帐簿的,应当如何处理,但是查阅会计账簿是非常重要的。股东利益与公司商业秘密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直接否定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的地方认为行使私权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并不不当,但为了保护公司的秘密,“他人”应该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
普通股股东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会直接出资,然后公司会聘请有能力的人担任经理。这样,可以减轻股东的负担。为了监督这些管理人员的行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目等,任何人不得组织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谁能为原告起诉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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