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转让能否涉及第三方
时间:2023-12-25 19:21:57 2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务债权转让能否涉及第三方

个人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就应当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1.口头通知

口头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2.书面送达

书面通知是较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书面通知时,原债权人应当采用如下方式确定通知已经送达:

(1)债权出让人自行送达的,应当由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盖章。盖章行为表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收到通知并知悉,证明通知行为使得债权转让最债务人生效;

(2)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与XX的xx元债权转让通知”,保留快递单副本,并在快递公司官网打印邮递记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被签收。

(3)不建议使用传真方式送达通知书,现有技术难以证明某一时间节点所传真的内容,如对方主张所传真内容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书,则我方难以举证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3.短信通知

短信通知在一般人看来似乎不太“正规”,理由在于篇幅一般过于简短、形式较随意,且短信作为电子证据,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书面通知更复杂。但并没有对通知的方式作出规定,且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转让实施,从而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结合法院判例,可以认定法院更加注重通知的实质,而非通知的形式。

4.邮件通知

邮件送达也是较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于公司之间交流较多,和短信相比,邮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点,且经过公证的邮件法律效力更高。

5.公告送达

公告通知在债权转让通知中适用的较少,一般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证件遗失、票据事宜。而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债权有关,该特殊规定系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而特别设立,对于一般债权转让通知不具有适用性。

因此,除非双方主体或转让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主张债权的,法院一般不认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6.诉讼通知

诉讼通知是一类最为特别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为其通知时间和通知主体较为特殊:诉讼通知是在起诉时才通知对方债权转让事宜,且是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履行债务。在现有的判例中,法院认为直接起诉通过法院向债务人通知债务转让的事实并主张债权的,符合通知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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