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18:12:05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吗

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证人是必须出庭作者的,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时候传唤证人

在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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