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诉讼案件中,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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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合同双方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的规定进行裁决。具体而言,对于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具体事宜,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