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否有在登记地立案的管辖权?
时间:2023-05-07 14:11:22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登记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于一般管辖权“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地(被告人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提起离婚并不意味着向登记区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离婚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通知原告预缴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用承担方的比例和双方的责任。原告在交纳诉讼费后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一次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III.离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提前支付。预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付款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减免。原告在预付款期限内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提前支付诉讼费用,或者未经人民法院批准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应将其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一般民事案件结案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应分担责任。但是,离婚案件终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不一致,在准备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的,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登记离婚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当然,如果登记地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应提前支付一笔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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