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专利诉讼)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在程序法适用方面,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部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处理也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利权,外国专利申请人要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其发明创造主体必须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专利审查部门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样,以专利申请为基础的诉讼,如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的行政诉讼、专利申请所有权的诉讼、专利有效性的行政诉讼等,认定专利所有权的诉讼和因专利侵权引发的侵权诉讼,应当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作实质性处理。
商标纠纷和版权纠纷也是如此。但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外国作品首先在境外发表。中国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是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国际公约。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外方当事人依照所在国法律提交其为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明,对外方当事人为著作权人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给予处分著作权人未提交充分证据的,人民法院只对外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必重新界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处理涉外纠纷时,还应注意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据外国律师网上海外国律师介绍,外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主张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在判决书中明确该条约,最好说明中国和外国当事人分别参加国际条约的时间。这是外方在中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判决书正文不必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但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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