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且没有以单位自建住房(包括军产、院校周转房等)、团购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4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4400元。
郑州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2.申请人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凭证。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郑州市区内通过房管系统查询家庭成员(夫妻)名下无房产;
(2)县(市)区管理部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成员(夫妻)无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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