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公司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廊坊公司登记受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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