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法律规定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部分出资应该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有明确的向一方赠予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予,该部分出资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离婚时怎么分割
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的,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反之父母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房产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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