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血压冠心病看守所收吗
患有高血压病症的人员是否能够进入看守所进行关押,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决定是否对特定嫌疑人实施监禁或扣留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若该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被确诊为患有急性传染病,则应加以排除;其次,如果该嫌疑人存在其他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例如在监禁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妨碍,但仅限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且如不将其关押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处理;最后,对于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一般也是予以排除。
高血压作为一种常见的慢性疾病,原则上并不在上述排除范围之内。
除非高血压病情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类疑犯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禁。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看守所关了37天会出结果吗
在拘留所被羁押的时间为三十七日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产生某种结果;若在这段期间内并未找到能够判定罪犯罪行的确凿证据,那么公安部门有权更改其强制措施,例如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在自己住所接受监控等方式,以保障嫌疑人员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出于具体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拘留、提供担保人以保证其行动自由,或者实施监督居住等各种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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