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建筑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需要重新定资质的。企业分立、合并、改制、跨省变更、重组,企业性质从内资转为外商投资,或者是从外商的投资转为内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都应该申请复核,并且应该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分立等资质认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法律规定:(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二)企业申请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合并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股东会和董事会以书面决议形式同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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