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再审,经法院审查,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调解书,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另一方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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