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女方可要求男方作出什么赔偿
在解除婚约之时,倘若男方确实涉及法定过错行为,女方则有权主张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费用。在此情况下,女方既可追求经济损失赔偿,亦可请求精神损害赔付。
此外,若女方在抚养子女或赡养长辈等事项中投入了大量心血与精力,她更有权利向男方提出附加补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夫妻离婚,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这一问题,我们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仔细评估:
首先,离婚协议仅仅在夫妻双方于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相对应的离婚手续后才会产生效力。
其次,我们常常将离婚协议视为自夫妻二人达成共识并呈现出共同意愿的那一刻便已正式成立,即具体表现为签署离婚协议书之际已经成立。这里面主要包括三个原因:
(1)参与离婚议题的行为方必须拥有与之相符的法律行为资格;
(2)其所表达的意愿必须是诚实且单独的;
(3)此项离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或公众的伦理与价值观。而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夫妻两人为了达成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极目标,专为财产分配、子女监护等方面问题而制定的统一性标准,它们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未损害到社会公益和道德准则。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就算离婚协议成功设立,也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发生效力。例如在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条款的设定,它们都需要以夫妻二人完全结束婚姻关系作为先决条件,如果两者未能实现此最终目标,那么此类约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所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前提即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完成协议离婚的重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及离婚的法律事务中,倘若男方因自身原因造成了不当行为并构成法定过错,那么女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此类赔偿既包含经济损失也涵盖精神损失。另外,如果女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年迈父母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她同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男方要求额外的补偿。以上论述,均为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所享有并应积极主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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