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解除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某些条件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消除合同的效力,双方约定,保险代理人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代理业务金额的;
2、法定解除是指依法出现的解除事项。合同一方或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它同样具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
(1)保险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2)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捐向。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险代理合同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不是某种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险代理行为。所谓保险代理行为即指保险代理人从事的有意识的代理活动。
有关保险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基于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条款来履行有关义务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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