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依法无效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承诺依法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也依法失效。
二、承诺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三、承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承诺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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