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离婚的诉讼费不给退。关于离婚案件,原告缴纳的分割财产的诉讼费,因为涉及到财产分割而缴纳,一般法院判决不离婚,也不会把诉讼费还给原告。关于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具体规定,诉讼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若以调解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也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即使法院判决不离婚,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诉讼费用一般不返还给原告,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不确定第一次开庭能否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尽量不要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即使开庭前诉讼双方同意离婚,也可以在法庭上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支付诉讼费用。避免诉讼费用的损失。
法院判决书的格式要求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三)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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