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藏匿不应认定为自首
时间:2023-06-11 15:23:58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03年9月29日,某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申请,认为认定于某犯罪证据充分,同意以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执行逮捕。但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于某。2004年3月18日,于某在家人和律师的规劝下,到某检察院投案,其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供述,与以前供述一致。

[分歧]:

法院审理中,对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其投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三目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于某的行为既符合上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也符合上面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故于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是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时间限制,是在犯罪后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清并被抓获,故已经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系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因此,其以后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

反之,如认定其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为,则在量刑上出现矛盾,即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脱管行为的按照正常情节量刑,而有脱管行为再投案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结果上就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无形中也产生纵容取保候审的人逃匿后再投案,以创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社会效果。故于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平

全文9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自首 最新知识
针对取保候审期间藏匿不应认定为自首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取保候审期间藏匿不应认定为自首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