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才算合同。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要约另有约定外,承诺应通知要约人。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订立要经过哪些阶段
订立合同经过的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要约人接受邀约,即为承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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