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的纠纷区别分析
时间:2023-07-01 18:34:40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纠纷有以下的3点区别:1、强调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签订就生效,无法履行的,追究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强调借款的交付,没有交付,就没有借贷事实;2、强调借款交付的确切数额。借款合同仅凭合同约定就可认定借款数额,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为准;3、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在当代的社会,自然人之间借款最好要打下借条,这样能够充分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儿子跟妈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是需要打借条的,在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还款的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的具体金额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十五天向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建设银行视情况可决定是否展期;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需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如原贷款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则在办理展期贷款手续时需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或续签相应的合同)。展期只限一次。

借款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未获同意,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

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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