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仅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他们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的终结。《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解散程序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4)注销登记
(5)公告
五项法定程序全部完成后,解散程序终止,取消企业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的表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将立即被取消,从而使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丧失。其理由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力授予的。同样,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也应通过行政权力予以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行为剥夺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定义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营利目的无法实现,企业法人将丧失其存在基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自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司法实践中,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对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有的人民法院认为“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不应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应以企业法人为启动单位,上级主管和被告股东为诉讼主体。同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
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司法实践还有待完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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