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设定】
假设某企业,只有一台设备,价值100万,不考虑折旧。
(1)第一年,取得150万营业收入,唯一的费用是设备资产减值损失50万;
(2)第二年,出售设备,取得150万收入
(3)所得税率为20%,无其他收入和费用
(4)起初递延税项金额为0
【基于利润表的分析】
资产原值100、减值50、税率20%
项目第一年第二年跨期合计
收入150150
会计费用50万(当年减值损失)50(处置而结转设备成本:即减值后账面金额)
会计利润100100200
税法允许抵扣成本0(税法当年不允许抵扣减值损失)100(处置时,税法允许抵扣设备原值。假设无折旧)
应纳税所得额150(150-0)50(150-100)200
所得税费用(基于会计利润计算)20(100*20%)20(100*20%)40
实际缴纳所得税(基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30(150*20%(考虑到下一年,相当于在所得税费用基础上预交10)10(50*20%)(考虑到前一年,相当于预交款冲回)40
递延税项变化(资产)+10(预交款项增加)-10(预交款项冲回)0
当年年末递延税项10(递延所得税资产)0
【结论】
(1)特定项目,当在跨期合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等于“会计利润”(会计),但各期内金额却不相等时,会产生递延税项。这种情况即产生所谓“时间性差异”。
(2)拓展一下,基于资产负债表“计税基础”的分析:
①第一年年末时,该设备会计账目金额为50(100原值-50减值),而在税务机关记录的可抵扣金额为100(当年未允许企业抵扣减值损失);
②因此在该时点,该设备相当于在50账面金额的基础上,可以帮企业在未来多抵税10(50*20%),进而该设备对应产生10递延所得税资产。
全文7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