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据此向清算义务人追偿责任的,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并未得到完全清偿,且尚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该等请求权亦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先后提起诉讼,即先行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的真实存在,然后以清算义务人未能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分别起诉将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可否将公司及清算义务人同时列为被告,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解决上述两个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认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分开审理不利于全面查清案情、分清责任,甚至会出现矛盾判决,造成诉累,则应将其合并审理。(见张雪楳著《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中第3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该规定意味着在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因此一并起诉的做法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立案受理上述起诉方式,且在查明清算义务人确实存在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后,在判决债权真实存在的同时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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