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报废的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二、车辆报废需要哪些证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三、有哪些车辆属于报废车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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