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可依据其独特性质分为三类:
弹劾式、纠问式以及混合式。
2、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在于:
(1)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诉讼的启动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推动,正义与否的裁定完全由受害方自主决定;
(2)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通常扮演着被动裁判者的角色,专注于审判而非实施控诉职责;
(3)若涉及需要依靠神明裁判的案件,则可能采取决斗等手段,最后依据所谓神喻的裁定做出最终判断;
(4)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同等的地位与权利,享有独立陈述和反驳观点的机会;
(5)以公开审判为主要方式,通过言辞辩论进行审理。
3、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则包括:
(1)国家官吏凭借权力主动调查犯罪行为的发生;
(2)无论原告或被告实质上都无法获得现代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地位;
(3)审判权、起诉权及侦查权融为一体,使法官集多种职能于一身;
(4)残酷的刑讯和拷问机制与之紧密相连;
(5)审判绝大多数学例皆以秘密形式进行。
4、而混合式诉讼在汲取弹劾式和纠问式特点的同时,也具备自身特色。所谓混合式,即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划分为两个重要阶段——预审阶段和庭审阶段。这两大阶段界限清晰,各自具备独特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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