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还能向高院申请吗
时间:2023-06-14 06:30:17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可以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用的情形

发现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如果原审裁判是二审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刘涌涉黑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采取了提审的方式,所作出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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