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委托开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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