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具体提取程序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妥的一式二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申请支取公积金的材料送交归集柜台审核。
(3)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支取申请审核表、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摘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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