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过世之后,其财产尚未进行分配时,继承人们可选择放弃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但这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中,继承人们的弃权行为可能会被法庭视为无效。
当当事人明确了解自身负有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下,主动放弃本应属于他的继承份额,那么此种弃权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