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2.适用条件: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中的妇女等
3.适用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交通肇事情节符合适用条件和适用主刑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交通肇事罪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交通肇事罪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适合监狱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2、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将被监禁执行;
3、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批。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内。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刑罚不足三年,符合监外执行的其他条件即可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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