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6年部分的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公租房六年市场租金由项目运营机构自主确定
二、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单位或家庭、个人)申请续租,原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增加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经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机构)同意可续租原住房。续租后新申请家庭与原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的租赁总年限应累计计算,相加不得超过6年。
三、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申请续租,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因购买期房(包括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未通过准入资格审核,审核时所购期房尚未交付,且该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在本市不拥有其他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凭预购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的预告登记证明、预售合同及审核机构出具的《延长过渡性居住期联系单》,前往项目运营机构办理延长过渡性居住期相关手续,过渡性居住期可延长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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