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管辖
时间:2024-07-20 23:24:59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管辖

刑诉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属地,即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同时,刑事案件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优势,亦有权管辖。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物质损失赔偿,尽管与民诉中的损害赔偿同属民事纠纷,但因其源于犯罪行为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故既不同于寻常民事诉讼,也具有自身特有之处。

包括基于实体层面的赔偿理由以及程序上法院对其的处理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实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其成立及解决均与刑事诉讼紧密相连。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赔偿的区别

刑责附民指的是,具有索赔权益的被害方或其它相关方,可在特定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因犯罪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赔偿。

这是一种将刑事与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方式,尽管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独立,但在实践操作中却紧密相连。

而民事赔偿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民事赔偿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

刑责附民与民事赔偿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刑事案件背景下提出的赔偿诉求;而后者则专门针对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问题。

刑责附民是刑事与民事案件的联合审理形式,而民事赔偿则是独立的民事案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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