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三个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一律是国家对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监狱的司法警察要严格依照三个规定是个一律的内容执行不能有松懈尤其是执法程序的规范。
一、哪些条件可能会构成袭警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二、司法人员应当什么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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