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上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这种行为在技术转让中十分明显,如技术补充或供应限制,即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技术或供应的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而不允许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应的补充和供应,再如技术使用限制,即转让方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该技术或者要求受让方对该技术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给输出方。
什么是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引,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意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心理的促销方法。
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两种形式。附赠式的有奖销售是消费者购买一种商品时免费得到附加赠与另一种商品的一种有奖销售形式,附加赠与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从属性,一般来说,构成附赠应具备下列条件:
(1)附赠由主要商品或从属商品两部分组成,两者彼此应当有一定联系,即从属关系,从属商品必须为主要商品所提供
(2)从属商品必须是无偿赠送的物品或服务;
(3)附赠人可以是提供主要商品的合同缔约人,也可以不是提供主要商品的合同缔约人,例如主要商品的合同缔约双方是零售商和顾客,而提供附赠的一方是制造商。
(4)附赠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劳务,甚至可以是其他的利益,如无息贷款等。
抽奖式有奖销售,又叫悬赏式或抽彩式有奖销售,这种有奖销售一般是在售货时发送奖券,然后抽号发奖,中奖的购买者可以得到奖品。
何种有奖销售行为应予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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