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票权委托
其他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权排他性地授予核心创始人股东行使,以增大核心创始人股东在股东会上实际控制的股权表决权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委托书时要注明所委托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并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二)一致行动协议
核心创始人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高管、员工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股东与核心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核心创始人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三)有限合伙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核心创始人股东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唯一的普通合伙人
GP,其他小股东、员工、高管等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由GP实际控制并行使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表决权。
(四)双重股权结构
即同股同利不同权,将公司股权分为A股、B股,普通股东持有A股,只允许核心创始人股东持有大量的B股,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核心创始人股东的每一B股拥有多个表决权(譬如10个),普通股东的每一A股仅有一个表决权,以增加核心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式应约定A股任何时候不得转为B股。
(五)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通过前述方式,如果核心创始人股东获得不低于34%的表决权,即拥有了一票否决权,这样,股东会想要通过什么方案就必须经过核心创始人股东的同意。
(六)董事会成员提名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在董事会里自己人数量越多,话语权就越重,所以控制了董事的提名和罢免,就掌握了董事会的控制权。任正非即享有董事的提名权,直至通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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