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上社保,应不应该扣钱
时间:2023-03-14 15:03:04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给上社保,应不应该扣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按本人工资来缴纳。

1、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了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低的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2、如果本人工资高于了当地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高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3、也就是说,在最高和最低限制中间,依据本人工资缴纳,所以1800元工资,就应该按1800元缴纳,对于缴纳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或社保中心投诉该用人单位。

二、公司被政府勒令关闭应不应该给员工补偿

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转让应不应该该给补偿

如果只是在市内搬迁、法定代表人变换、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收购合并分立等,按照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承且履行,原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及其他责任;如果公司向东莞市外搬迁或有其他法定过错,可在本律师的指导下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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