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公安局扣留手机的目的
要视案情而定,如果嫌疑人的手机与案情有重大联系,甚至是通过手机来犯案,那必然要扣押手机,如果与案情度无关,只是嫌疑人的私人物品,那就无权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三、车被行政拘留了,可以委托第三人去保管吗?
扣押车辆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车辆分为交通违规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和扣押车辆两种情况。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根据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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