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查封或扣押时所产生的停车费用一般应由做出相关执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自具备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此情况下,由于扣留车辆而引发的相关费用将也由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然而,如果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发送领取车辆的通知,但是当事人逾期未予领取且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停车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就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对于那些经过三次有效通知后仍未予以领取的车辆来说,在经过公示满三个月之后仍未能领回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些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合法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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