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始于公司章程制定之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始于股东姓名列入股东名册之时。第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公司作为法人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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