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下: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私自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字母或者数字清晰度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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