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辩护适用对象扩大至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此外,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的精神病人列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
2、提前了强制辩护的适用时机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
3、明确公、检、法在指定(通知)辩护上的相同责任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4、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确定其他原因作为申请理由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是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机构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没有明确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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