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容侵犯
消费者于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被一位美容服务员小姐生拉硬扯地拉进了设在商场内的美容馆。美容小姐边为其做美容边推销各种美容产品,于女士均以不感兴趣拒绝了购买。于是,服务小姐便威胁说:如果不买一些产品,就不能将你脸上的美容产品去掉。于女士迫于无奈,只得买了一些产品,一来二去,于女士在美容馆耗费了3个多小时,总共花费740元,才好不容易逃了出来。事后,于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在调查了解情况后,责令经营者全额退还了消费者各种费用。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消费领域中,有些企业,包括一些垄断行业组织,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一些酒店规定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在挑好商品后,因某些原因放弃购买时,商家的态度马上从热到冷,甚至对消费者打骂。这些现象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对此,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与经营者理论,或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要求侵权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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