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4)在共同犯罪事件中,事件审查结束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部门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戚朋友自愿赔偿的,必须允许。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被抚养人生活费(7)丧葬费;第二类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3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