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xxxx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字[201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xxxx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xxxx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1日经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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