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吴某是仙居县步路乡人,平时承包水电工程,小有收入。2009年,吴某的朋友谈某给他介绍了一笔生意。谈某是江苏人,当时承包了江西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把其中的水电项目转包给吴某。
2009年5月,谈某因为经营资金紧张,找吴某借钱。吴某爽快答应,当场提给谈某一叠30万元现金并附借条。2009年10月,吴某再次借给谈某30万元钱,借条上约定利率4%,应谈某的要求仍旧是现金交付。
2010年2月,谈某通过其儿子的账户汇给吴某30万元本金和6万元利息。之后再也没有任何动静。吴某上门催讨,谈某坚持已经还完大部分欠款,现只欠吴某30元。谈某称,第二张借条上的大写部分清楚地写着叁拾元,而非叁拾万元。吴某查看借条发现,大写部分确实由于当时的疏忽被写成叁拾元。双方就此争议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10月,吴某将谈某诉至法院。
庭审上,吴某出具了借条,认为尽管借条上大写部分是有书写错误,但小写部分还是写明为300000元。谈某辨称,一般来说大写的可信高于小写,应确定为30元。既然有通过银行转账的记录,那么30万元借款也不大可能为现金交付,应该同时出示银行汇款凭证。2009年的借条到现在已经5年多,涉及到争议的数额应早就提出,到现在才提出值得质疑。
仙居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30元出具借条且约定高利率不符合常理,且在小写中已注明为300000元,故2009年10月21日借条中借款叁拾元整应系笔误,故应予以确认。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谈某归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书写借条时需谨慎对待,尤其注意借款人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主要内容应确认无误,并保证一些关键措辞没有歧义。对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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