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一般性民事诉讼还是商事交易,涉案的当事人都必须承担自己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然而,在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商标权)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另外,如果发生了专利权争议、担保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或者交通肇事等特殊性质的案件,涉及到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但最终的律师费用仍需由败诉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承担。此外,对于法律援助与仲裁这两种特殊场合,无论胜诉与否,聘请律师的费用也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全额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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