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针对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相关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正规合法的工作证件,便可采取口头形式进行传唤。
然而,如此施行之下也需在后续的讯问笔录之中加以详细注明。对于并非必须实行逮捕或者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依法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地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域之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传唤至其居住地址进行审讯询问。然而,在此过程当中,相关执法人员还应出示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所颁发的证明文书以资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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