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用于商业目的,只是自己学习欣赏啥的是不算侵权的。
2.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一、电影画面引用是否构成侵权
引用电影画面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情况。十二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的,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
2、为某一作品进行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或者播放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6、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
二、私自剪辑别人的视频合法吗?
不合法。自媒体发布剪辑电影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属于侵权行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包括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