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情况下是否能够获得从轻处理,有如下详细阐释。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被告已经自愿退回违法所得,但只要其行为仍构成犯罪,那么在法院进行宣判时,仍然需要适用刑法律法规来决定量刑标准,并且具体的裁定权在于审理此案法官的手中。
其次,对于减刑的事宜,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立功表现,因此仅仅通过退还赃款是无法实现减刑的。
然而,若是与辩护律师积极沟通对接,便可尝试在量刑结果上下功夫,从而获得从轻发落。
此外,应特别注意,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宣判之前能够全部归还因诈骗行为而获取的赃物或赔偿费用,那就有可能避免提起诉讼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诈骗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富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实情等手段,使受害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甘愿放弃自己妥善保管的财物,进而达到犯罪人的个人利益,这种行径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通常将受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五个阶段,分别为:
行为者确立了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令受害方陷入误解→对方基于误解私自处分财产→行为者直接获取财产及对方遭受经济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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