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疗事故法律是否具有时效?
时间:2023-09-07 01:40:15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较长,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也有规定,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由符合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较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 次 申 请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再次鉴定。因此,当事人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为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对于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时,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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