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时间:2023-05-02 21:41:30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公司法中“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资本50%以上的股东公司;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低于50%的股东,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1)投资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实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公司股票

(3)投资者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举

(4)投资者可以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可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在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权益变动中采取一致行动的投资者为相互一致行动的人。无相反证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其他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与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对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5)法人,银行以外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购买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之间的合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利益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持有与投资者相同的上市公司股份

(8)董事,为投资者工作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投资者相同的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股份30%以上的自然人、在投资者中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前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前款所称由其本人或者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11)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与其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在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时,应当包括以其名义登记的股份和以一致行动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和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可以提供与中国证监会相反的证据,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是事实重于形式。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举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不能通过列举而穷尽。因此,除上市具体形式外,中国证监会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当公司控股股东不超过50%时,如何确定持股比例相近的两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从公司历史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等方面进行研究。实际控制人是持续领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人。4、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不变更”的理解与适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作为判断公司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标准,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有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来源是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要确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不仅需要考察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还需要分析判断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际影响,以及提名的作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1)每个人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3)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应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明确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有关章程、协议、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这一情况在最近三年和IPO后的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数无重大变化。(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发行人、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的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令人信服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不予受理。如果相关股东采取股权锁定等措施稳定公司控制权,发行审核部门可以将这些情况作为判断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持有和实际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近三年发生变更,变更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准用前款规定。无控制权人或者难以判断控制权归属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本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前三年内,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发行人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的措施的,如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转让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发行审核部门可以将这些情况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国务院直属企业或者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

(1)与本公司有关的整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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